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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木子美”商标的价值何在?
2004-03-19 08:58    

    北京一家公司已经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注册“木子美”避孕套商标,并且已经被顺利受理。同时抢注的安全套商标还有“绝代双骄”。

    木子美作为一个利用网络传媒公开个人隐私的另类代表, 其行为究竟是对还是错,至今仍然众说纷纾不过,从公众对其所作所为的整体评价看,持否定态度的显然多于持肯定或宽容态度的,这本身就反映出一种公众的态度。

    如果商家纯粹相中时下木子美这个“大红大紫”的招牌,把它作为自己产品的商标,则不能不让人怀疑“木子美”这个符号作为商标的价值到底何在了。

    但凡能够作为商品商标的东西,总得和企业有着这样那样的联系。那么,木子美和这家安全套厂家有瓜葛吗?也许是有的,因为木子美很可能经常使用这类商品。不过,这也是所有安全套厂家的“荣幸”,不能让你独占花魁吧?即便算你聪明,捷足先登,注册“木子美”商标成功,但并不难因此提升“木子美”商标的内在价值呀。

    平心而论,我挺佩服该厂家的商业眼光,因为拿“木子美”做商标,不用花多少广告费用,知名度就能立马直线上升,抢占同类商品的先机,当然不错。问题在于,尽管木子美不是个真名实姓,但这个名字早已家喻户晓,其使用权属于这个名字使用者的专利。在这种情况下,哪家公司要以“木子美”这3个字当商标,则需要事先征得木子美本人的同意。否则,如果木子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,说不定厂家就很可能败诉。败诉的结果,除了赔偿木子美小姐的名誉侵权费外,取消这个商标注册权,也未必不可能。倘若事情弄到这个地步,那么,注册木子美避孕套商标这个创意本身就堪称糟糕透顶了。

    退一步说,即便木子美小姐非常慷慨大方,愿意有偿或者干脆无偿把木子美这3个字允许别人当作商标使用,是不是该厂家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呢?恐怕也不能过于乐观。这是因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八条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、图形:“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”。木子美的行为和道德息息相关,恐怕没人否定。纵使道德标准也“与时俱进”,进步到全社会都能宽容的地步,也还是有诸多不良影响的。既然“不良”,当然就有个“不宜”——不宜当作商标。当然,这是由国家商标总局负责审查的。

    我个人对“木子美”商标能否被审核通过持不乐观态度。理由很简单,因为“木子美”之所以能够“名扬天下”,靠的是她那点“绝对隐私”。不然,如果她只是写进日记里纯粹用于“孤芳自赏”,敢问天下人谁知道木子美是谁呀?不要说外地人不知道,即便是木子美小姐的邻居、朋友也未必知道,甚至她的父母也不一定知道。木子美的知名度和她的性爱隐私暴露程度是呈正比的。既然她现在知名度很高,言外之意,其暴露的东西自然同样多。

    如果“木子美”能够最终成为这家安全套产品的商标,那么,这个“木子美”商标的价值只能在于它向购买该产品的消费者暗示:自己使用这种产品的行为和木子美具有相似之处。除此之外,木子美3个字既没有深厚的文化渊源,有没有特别的纪念价值,是个十分陌生的字眼而言。果真如此,消费者还乐于购买“木子美”牌安全套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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